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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章中介合同纠纷(一)

林城市d区人民法院。

民四庭。

端坐在审判席上独任审理的法官朱凌薇向原告方林省伟杰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姜海蓝,被告方廖宗虹核对了身份,确认双方对出庭人员是否有异议。

得到了原告方特别授权的律师姜海蓝和被告廖宗虹都表示没有意见、没有异议。

朱凌薇神情淡定地说道:“经审查,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关于原告林省伟杰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廖宗虹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并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朱凌薇独任审判,由书记员付凯担任法庭记录,今天在本法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在宣布开庭。”[1]

朱凌薇:“当事人在法庭具有以下权利:1、申请回避权;2、提出新证据权;3、进行法庭辩论,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4、原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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